永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將遵循政府最新政策,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重點修正項目說明
行政院經濟部於年初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訂於 110 年 7 月 1 日生效。永三汽車根據新修正版訂購契約書條款修訂重點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經原廠通知召回檢修或回收,或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時,永三汽車應於知悉後七個工作日內及時公告並個別通知消費者,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其召回檢修者並應同時安排檢修之時間與地點,消費者應依通知回廠由永三汽車免費檢修;但消費者未依通知回廠者,應即時告知永三汽車不能回廠之理由,並另行約定回廠檢修日期。經再次約定仍未回廠,自約定日起至送回檢修時止,視為消費者允受該瑕疵部份之危險。
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買賣標的物若於交車後180日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且對車輛安全與人身健康造成危害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或由買受人逕行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機構鑑定,鑑定結果證實係因機件瑕疵所致者,永三汽車除應負擔鑑定費用外,消費者並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1. 於行駛時,煞車失靈,經檢修二次而未修復
2. 於行駛時,突然熄火故障,經檢修二次而未修復
3. 於行駛時,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檢修二次而未修復
4. 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經檢修二次而未修復
5. 於排檔時或行駛時,發生暴衝,經檢修二次而未修復
6. 於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
前項鑑定結果證實非因機件原本瑕疵所致者,鑑定費用應由消費者負擔。雙方皆不得於未經前述之專業機構鑑定前或鑑定後責任屬永三汽車,因不服鑑定結果或其他理由,而有違反鑑定報告或事實之損害相對人名譽之行為,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且對車輛安全與人身健康造成危害時,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1. 交車後180日內或行駛12,000公里數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2. 交付後180日內,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不予累計:
(1) 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2) 回廠維修已提供甲方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
相關詳細「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詳見經濟部公告。
如欲瞭解更多訂購契約書條款修訂內容,敬請洽詢您的專屬業務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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